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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店第一酒市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9 16:46:33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20224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华龙处字〔 2014 249

关于濮阳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店第一酒市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一案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店第一酒市,负责人:胡彦军,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注册号:4109930000175151-1.

经查明:当事人,濮阳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店第一酒市, 销售的进口食品法国天使堡干红葡萄酒750ML6瓶,产地法国,没有中文标签,每瓶售价为108元。货值为648元,以上食品均未销售,于201411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人员的身份;

(三)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 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五)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六) 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濮阳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店第一酒市, 销售的进口食品法国天使堡干红葡萄酒750ML6瓶,产地法国,没有中文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七十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执行标准: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1、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研究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法国天使堡干红葡萄酒750ML6瓶;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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