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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销
发布时间:2016-03-09 16:46:33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163次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销

售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

权利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销售分公司;经营者姓名:邢永厚;经营场所:濮阳市胜利西路444号商业银行13楼;经营范围: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烟的零售(以上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加油站管理;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化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0300012632

2014911日,华龙分局经检队执法人员依权检查,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销售分公司下属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第六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第十六加油站在其店堂告示宣传栏中标注有 “汽油直降持卡最高优惠。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石油濮阳分公司所有”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4929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了立案(濮工商华龙分立字【2014237号)。

经查,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销售分公司根据河南销售分公司统一安排做“汽油直降持卡最高优惠”活动(仅限于食品饮料类),在其店堂告示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石油濮阳分公司所有” 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属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三页,授权委托书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三、现场检查二份四页、询问笔录一份二页,取证照片三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事实。

当事人利用预先制作的店堂告示,免除自己的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之(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属违规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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