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太平洋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案
当事人:濮阳市太平洋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丁保元;经营场所:濮阳市大庆路327号;经营范围;足浴。
201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濮阳市太平洋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中使用的贵宾卡背面印制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该案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该公司使用的贵宾卡背面印制有最终“本卡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经查,当事人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使用的。卡是从重庆总公司发过来的,销售了10张,每张面值是充1000元送200元。现在使用中。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事实及经营情况;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事实;
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事实。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照片四份证明该公司正常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当事人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经我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2:合同条款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