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 工商 华龙分处 字〔 2015 〕 104 号
关于濮阳市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濮阳市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恩山营业执照号码:410902000029924(1-1):经营地址:濮阳市任丘路与安居街交叉口南50米路东。
2015年11月4日,华龙分局监管股杨金水、邢雁在濮阳市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户外广告未有登记备案,当事人涉嫌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我局11月11日报主管局长立案
经查,当事人:濮阳市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工商部门备案。擅自在丽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对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并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而擅自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事实予以认可。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内容。
证据五: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
本局认为,濮阳市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户外广告宣传的行为。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 限1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2、 罚款 3000 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濮阳市工商局或向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