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 工商 华龙分处 字〔2015〕 51 号
关于濮阳市柏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濮阳市柏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负责人:何江涛,营业执照号码410900001064694:经营地址:濮阳市濮台路与茂名路交口东150米路北,经营范围:广告代理、制作、发布等。
经查明:2015年4月6日,当事人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万利财富广场发布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许可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为载体的广告。我局按规定履行法定立案程序
当事人在万利财富广场发布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进行宣传,该当事人接手万利财富广场电子显屏后,显示屏经常坏,广告收入入不敷出,处于亏损状态,未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3当事人宣传页一份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万利财富广场发布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许可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为载体的广告。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18条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收入。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 罚款2000元
2、 限7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账号:1712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局或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