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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濮阳长庆分公司销售违法商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7 17:08: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8394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4〕232号

关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濮阳长庆分公司

销售违法商品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濮阳长庆分公司;营业场所: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与任丘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马良;企业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一)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包括:各种糖、酒、茶、各种名优特色食品、...劳

保用品等;(二)根据外贸部专项批准的进出口商品原则,进口经批准的本企业自营的零售商品,年度进口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组织经批准的国内部分商品的出口,出口额

应大于进口额;(三)、在国内组织部分自营产品的制作、加工、包装等业务;(四)少量与商场配套的餐饮服务、餐馆:主食、热菜(截止2013年09月27日)及培训业务;(五)部分商场设施出租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进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隶属企业: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年08月31日;营业期限:自2011年08月31日至2015年06月30日;注册号:410900500003913。

2014年08月15日,接消费者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濮阳长庆分公司(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虹泰油炸捞(HT-D-35)、品品亲野山珍笋(60g/袋)、佰年宏云红糖(440g/袋)、娃哈哈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200克/瓶)涉嫌违法。报局长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留措施。2014年08月20日该案报局长批准后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07月06日、07月19日、07月25日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2个规格为HT-D-35的虹泰油炸捞,进货价格为23元/个,销售价格为32元/个,销售了2个,获利16元,剩余10个被本局扣留,该商品的商品标签上未标示“食品接触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4.1“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接触用”的规定;2014年06月30日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共购进了37袋包装规格为60g/袋的品品亲野山珍笋,进货价格为2.4元/袋 ,销售价格为3元/袋 ,销售了24袋,获利14.4元,剩余9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的食品标签未标示沥干物或者固形物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的规定;2014年06月30日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5袋包装规格为440g/袋的佰年宏云红糖,进货价格为4.39元/袋 ,销售价格为6.7元/袋 ,销售了18袋,获利41.58元,剩余7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的配料表标示的“红糖”不是食品的具体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014年06月30日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共购进了73排包装规格为200克/瓶的娃哈哈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每排(4瓶)为一个销售单元,进货价格为4.95元/排,销售价格为7.2元/排,销售了49排,获利110.25元,剩余24排被本局扣留,该食品的外包装箱密封不透明并且未标示配料及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的规定;上述商品均有进货凭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一

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违法商品的过程及数量;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此证据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五、投诉书一份,此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证据六、进货单据四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进销违法商品的数量及进销价格的书证。

2014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告字(2014)第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6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违法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2.23元;2、没收虹泰油炸捞(HT-D-35)10个、佰年宏云红糖(440g/袋)7袋、“佳隆”鸡粉调味料10袋、品品亲野山珍笋(60g/袋)9袋、娃哈哈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4箱(24排);3、罚款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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