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无障碍浏览
关于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乙烯店销售违法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7 17:08:01 发布人:华龙分局 阅读次数:19135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华龙分处字〔2014〕216号

关于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乙烯店

销售违法食品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乙烯店;营业场所:濮阳市中原路与长庆路交汇处;负责人:田瑞民;经营范围:零售卷烟、雪茄烟、百货、玩具、日用品、计生用品、鞋帽、针纺系列、服装、蔬菜、瓜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鲜肉、小菜、熟食、糕点、面点加工销售;五金交电、加点、家具、图书音像、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租赁经营、金银饰品。(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2002年08月06日;营业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注册号:410900300010502。

2014年09月09日,接消费者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濮阳市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绿城超市乙烯店(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樵公玉米淀粉”(200克/袋)、“国华”酸辣粉(110克/盒)、“佳隆”鸡粉调味料(105克/袋)、 “迪乐士”荸荠粉(250克/袋)、“冯民生”牌土豆粉皮(220克/袋)、 “隆基”上茶下果(485毫升/瓶)、黄金麦氏奶伴菊花晶(280克/袋)、 “亚可喜”甘草杏肉(158克/袋)、“天天喜”泡椒凤爪(100克/袋)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报局长批准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留措施。2014年09月15日该案报局长批准后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08月25日从滕州市腾盛工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0袋包装规格为200克/袋的“樵公玉米淀粉”,进货价格为2元/袋 ,销售价格为2.5元/袋 ,销售了7袋,获利3.5元,剩余3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标示为88g/100g,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2项“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的规定; 2014年08月18日从濮阳市高新区乐乐副食店共购进了12盒包装规格为110g/盒的“国华”酸辣粉,进货价格为3.6元/盒 ,销售价格为4.5元/盒 ,销售了8盒,获利7.2元,剩余4盒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的蛋白质的含量标示为0.4克/100克,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2项“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的规定;2014年08月28日从濮阳市隆祥泰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0袋包装规格为105g/袋的“佳隆”鸡粉调味料,进货价格为5.2元/袋 ,销售价格为6.5元/袋 ,未销售,剩余10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未区分核心营养素和其他营养素,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项“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的规定; 2014年08月09日从郑州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0袋包装规格为250克/袋的“迪乐士”荸荠粉,进货价格为2.2元/袋,销售价格为2.9元/袋,销售了4袋,获利2.8元,剩余6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钠的含量标示为18.2mg/100g,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2项“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的规定;2014年08月02日从清丰县华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0袋包装规格为220克/袋的“冯民生”牌土豆粉皮,进货价格为4.8元/袋,销售价格为6.2元/袋,销售了7袋,获利9.8元,剩余3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标示为85g/100g,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2项“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的规定;2014年06月30日从濮阳市建设路幸福情枣业经销部共购进了150瓶包装规格为485ml/瓶的“隆基”上茶下果(485毫升/瓶),进货价格为2.7元/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销售了140瓶,获利182元,剩余10瓶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把“能量”标注为“热量”, 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项“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的规定;2014年08月07日从濮阳市颐和路新家园量贩共购进了10袋包装规格为280克/袋的黄金麦氏奶伴菊花晶,进货价格为10元/袋,销售价格为12.5元/袋,销售了8袋,获利20元,剩余2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把“能量”标注为“热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项“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的规定; 2014年07月28日从兰州亚克喜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0袋包装规格为158克/袋的“亚可喜”甘草杏肉,进货价格为3.36元/袋,销售价格为6.9元/袋,销售了1袋,获利3.54元,剩余9袋被本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的含量标注为0.3g/100g而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1%,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2项“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的规定;2014年08月10日从郑州明发食品厂共购进了10袋包装规格为100克/袋的“天天喜”泡椒凤爪,进货价格为2.94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销售了4袋,获利4.24元,剩余6袋被贵局扣留。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标注为17g/100g、12g/100g、1g/100g,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2项“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的规定;上述食品均有进货凭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此证据证明案件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违法食品的过程、数量及销售价格;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此证据证明本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证据五、消费者申诉举报信9份,此证据证明本局依法履行立案程序的案件来源的书证;证据六、进货单据9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进销违法食品的数量及进销价格的书证。

2014年0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华龙分听告字(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违法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违法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3.08元;2、没收“樵公玉米淀粉”3袋、“国华”酸辣粉4盒、“佳隆”鸡粉调味料10袋、 “迪乐士”荸荠粉6袋、“冯民生”牌土豆粉皮3袋、“隆基”上茶下果10瓶、黄金麦氏奶伴菊花晶2袋、“亚可喜”甘草杏肉9袋、“天天喜”泡椒凤爪6袋;3、罚款27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濮阳市工行华龙区支行胜东路分理处(账号:17120208292195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评价网站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主办: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457000
电话:0393-4415913(工作日接听) 投诉举报电话:12315(全年24小时接听)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68号
Copyright©2021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