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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濮阳市黄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2 17:12:42 发布人:经检支队2 阅读次数:22015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濮工商处字[2015]第2-8号

关于对濮阳市黄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黄埔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410900001037494;类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濮阳市任丘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未来花园1楼2层;法定代表人:孙杰;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4日;营业期限:2010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皮革、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日用百货、五金、日杂、办公用品、办公用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礼品、劳保用品、电脑耗材、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不含专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醒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濮阳市黄埔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9月10日从上海保威服饰有限公司定制了6件同一批次的(款号JW14WJ014Z954)男装单外套,单件进价是1200元,单件销售价是2400元;2014年11月12日,检验单位以单件进价1200元的价格买走1件(款号JW14WJ014Z954)男装单外套,委托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商品进行质量检测,2014年11月20日,经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商品检测确定,该批次统一规格的6件(款号JW14WJ014Z954)男装单外套为不合格商品;濮阳市黄埔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有效申请复检期限内,没有向抽检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2014年12月10日,该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批次同一款号的6件男装单外套的货值金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11)83号的规定,按其标价计算合计为14400元,实际货值金额共计13200元。除返还厂家的服装货值外,抽检和封存的服装价值公共计36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濮阳市黄埔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郭丽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 此据证明其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

2、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1份、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2014JZ检第141115005)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价格标签1份、物流单据2份,上海保威服饰有限公司收货证明1份,上海保威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3份、收货证明1份,装箱单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和过程。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符合GB/T22700-2008\GB18401-2010C类标准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2012年修订)五十六、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性质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5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濮工商告字〔 2015〕2-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800元;

2、没收不合格商品1件。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的缴款通知书回单到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五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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