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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爱军女装专柜经销不合格商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2 17:12:42 发布人:经检支队2 阅读次数:18308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濮工商处字[2015]第2-7号

关于汪爱军女装专柜经销不合格商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汪爱军女装专柜; 注册号:410991605008946;经营场所:华龙大厦一楼;经营者姓名:汪爱军;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女装零售;发照日期:2013年04月02日。

经查当事人汪爱军2104年11月10日,从北京靓丽一族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了11件同一款号的獭兔毛领半大衣(款号L4DY806),每件销售单价标牌是2599元,2014年11月20日,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同款号的獭兔毛领半大衣(款号L4DY806)进行检测,确定为不合格商品。2014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该商品抽样检测期间,除封存备份的1件样品外,将库存的9件獭兔毛领半大衣(款号L4DY806)服装返回了生产厂家,并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截至2014年12月10日,该商品未出售,无违法所得。该批次同一款号11件的獭兔毛领半大衣(款号L4DY806)的货值金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11)83号的规定,按其标价计算共计28589元。介于当事人的在抽检期间除备份外,将其余9件不合格服装已返还厂家,剩余的2件不合格标准的服装总价值为5198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濮阳市华龙商业大厦汪爱军女装专柜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汪爱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1份,自述材料1份,此据证明其主体资格。

2、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1份、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2014JZ检第141115011)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购销单据1份、返货单1份,询问笔录1份、华龙大厦证明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真实情况和过程。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不符合GB/T2665-2009、GB18401-2010C类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2012年修订)五十六、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性质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5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濮工商告字〔 2015〕2-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599元。

2、没收不合格商品1件。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的缴款通知书回单到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五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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