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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2 17:12:42 发布人:经检支队 阅读次数:18528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濮工商处字(2015)第2-12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注册号:410900300015426;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营业场所:濮阳市金堤中路633号;负责人:王金超;营业期限:2004年05月14日至2034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房屋租赁;代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险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1996年12月06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5日在该公司金堤路营业服务部开展的“关注有喜 绑定有礼中国人寿客户微信专属服务活动,活动开始时间:2015年1月15日;奖项设置“特等奖”每期1名,奖励价值1万元的超级豪华礼品一份;两期活动抽奖时间分别为2015年2月2日和2015年3月6日;“特等奖”奖品三星液晶65英寸彩色电视机,两名中奖客户:分别是南阳王莉(身份证号:412932197408061609)和濮阳冯丹(身份证:410925198911012420),客户冯丹于2015年5月12日从范县支公司领取奖品。

当事人开展的“关注有喜 绑定有礼中国人寿客户微信专属服务活动,客户进入“中国人寿河南”微信平台,就能了解到三个板块内容:公用服务、工作区、服务公告。其中:公用服务板块内容:激活卡状态服务、微服务包括(公司简介、保险常识、产品介绍、医保政策、服务指南、员工查询、常见问题、生活常识、团单查询)、在线投保、在线交易。产品介绍有: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现实配额销售,仅剩14907万元;鑫如意(白金版)保险计划;鑫易宝保险产品计划书;福禄双喜至尊版产品计划;“福寿丰年”养老保障产品(第五期)3月24日火爆发行,欢迎大家速来认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份,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一份证明当事人服务场所;

2、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王健处理相关事宜;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王健的身份;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微信绑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定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微信绑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定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实;

6、宣传页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微信绑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定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实;

7、易拉宝宣传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开展微信绑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定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实;

8、情况说明三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微信绑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定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实;

9、《推广方案》和《推广通知》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方案和通知要求开展微信绑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事实;

10、抽奖中奖明细二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微信绑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设定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实;

11、微服务-中国人寿河南-手机截屏机打件一份,证明微信平台设置专栏介绍推销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产品、发布抽奖公告、现场抽取不同奖项、公司与中奖客户联系领奖事宜的事实;

12、奖品发放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微信绑定有奖销售客户抽奖、中奖、兑奖的领取奖品的事实;

13、购货发票张,证明当事人购买特等奖奖品价值的事实;

14、奖品外包装图片机打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购买特等

奖奖品电视机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之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开展的“关注有喜 绑定有礼中国人寿客户微信专属服务活动,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十二条:执行标准:“(一)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奖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奖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奖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当事人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其违法行为应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11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罚听告字〔2015〕第4-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的缴款通知书回单到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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