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工商处字[2015]第5-010号
关于金志无照经营一案的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金志 性别:男 出生:19xx年xx月xx日
住址:河南省XX县xxx村
公民身份号码:4130XXXXxxxxxxxxxx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手机销售业务,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自营业至检查发现当日,经营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01号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此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02号证据:询问笔录一份,此据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经过及事实;
03号证据:现场检查和照片各一份,此据证明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营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5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专处告字(2015)第5-010《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三、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四、自由裁量理由
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五十条:“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况、时间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五、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予以取缔,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20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60100216100028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