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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兴义无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糖速平乌梅胶囊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02 17:16:02 发布人:经检支队3 阅读次数:18240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

濮工商处字(2015)第2-1

关于和兴义无照经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糖速平乌梅胶囊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和兴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0922197402054112,家庭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慧竹丽景9号楼1 单元5楼东。

经查,2013年7月和兴义从山东任忠岭处购进了40盒(0.3gx12粒/板x10小盒)批号为:20130526,生产日期为20130528糖速平乌梅胶囊。该产品进价每盒60元,销价每盒128元。2015年4月16日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糖速平乌梅胶囊每粒含有5.31ml盐酸苯乙双胍;1.34ml格列苯脲化学成分。当事人违法所得2720元,货值2920元。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

相关证据与其证明事项

1、线索移送函,此证据证明案件来源;

2、和兴义身份证复印件,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4、询问笔录,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及其违法所得认定的依据;

5、糖速平乌梅胶囊外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此证据证明当事人所经销的产品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

6、检验报告,此证据证明糖速平乌梅胶囊含有化学成分;

7、糖速平乌梅胶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该产品含有化学成分不知情。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销糖速平乌梅胶囊,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禁止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经销含有化学物质的糖速平乌梅胶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2015年4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罚先告字【2015】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五十 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六十五 执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对无照经营行为:

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2720元;3、处于2000元罚款。

经销含有化学物质的糖速平乌梅胶囊行为:

1、没收25盒糖速平乌梅胶囊; 2、处以2528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交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帐户: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逾期不交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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