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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赵殿珠销售不合格“名典屋”牌服装行为案
发布时间:2016-03-02 17:18:22 发布人:经检支队1 阅读次数:17782次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濮工商处字〔2015〕第2-9

于对赵殿珠销售不合格“名典屋”牌服装行为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赵殿珠,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系濮阳市银座商城赵殿珠服饰专柜业主;经营场所:濮阳市京开路银座商城三楼;经营范围:服装配饰;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2613217384(1-1)

经查证:2014年11月9日,当事人从武汉子岩服饰有限公司购进“名典屋”牌时尚中褛服装(货号为E1440Z545)8件,进价每件2132元,销售价每件3280元。20141112日,我们依法对该批次服装进行了抽检,经委托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名典屋”牌时尚中褛服装(货号为E1440Z545)为不合格商品。2014年11月24日,我们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14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我们提供了退回厂家4件服装的退货单(标注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2015年6月26日,武汉子岩服饰有限公司出具了当事人确已于2014年11月24日退回厂家4件的证明。因此,当事人实际购进“名典屋”牌时尚中褛服装4件,按照其标注的零售价每件3280元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312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01号证据:抽检单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被抽样的时间、地点、被抽样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基数;

02号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份,此据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实施现场检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

03号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时间、数量、规格及进销货价格等违法事实情况;

04号证据:当事人销售的“名典屋”牌时尚中褛服装吊牌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服装的市场零售价格;

05号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合法有效;

06号证据:菏泽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名典屋”牌时尚中褛服装为不合格产品;

07号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厂家销售单1份、退货单1份,厂家出具的证明1份,此据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退货数量及进货价格、零售价格。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20157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濮工商字(2015)第1- 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第(八)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六条执行标准第(二)项“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名典屋”牌时尚中褛服装4件(含抽检1件);

2、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的缴款通知书回单到我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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