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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洛未经办理登记从事餐饮经营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8-05 18:08:59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3956次
经营者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给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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