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发挥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宣称镇痛、安睡等功能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加油机计量作弊、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2024年1月8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 50000 元。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孟**未经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二、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杨集乡**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1月8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杨集乡**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3年11月15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范县杨集乡**中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餐具消毒不规范、备餐环境不达标;防蝇防鼠措施不完善,就餐区发现飞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三、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联盟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
2024年1月8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联盟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95元;罚款25000元。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27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四、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食品折扣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农夫山泉维他命水案
2024年1月26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食品折扣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农夫山泉维他命水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农夫山泉”石榴蓝莓风味维他命水1瓶,罚款18000元。
2023年11月2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位于进门北墙冷藏柜第四层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农夫山泉”石榴蓝莓风味维他命水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7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11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第44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五、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冷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4月10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冷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君乐宝”简醇风味酸奶1袋,罚款10000元。
2024年2月27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君乐宝”简醇风味酸奶1袋,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4年2月04日,保质期:21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第44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六、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食用农产品未落实进销货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3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食用农产品未落实进销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范县**餐饮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对检查出经营食品未落实进销货记录制度的问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该公司经营食品未落实进销货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26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七、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陈庄镇**福满家超市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之日案
2024年6月25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陈庄镇**福满家超市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之日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5100元。
2024年5月17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范县陈庄镇**福满家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拒不改正,多次未保持执法人员检查时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县市场管理局依据该法第48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八、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食品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1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食品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10.2元,没收小茅帅酒15瓶、地瓜烧粗粮酒4瓶,罚款19000元。
2024年2月26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小茅帅酒1935 传承”1瓶,在该店仓库区发现有该商品2件(每件6瓶)单2瓶,共15瓶。2024年4月22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第二次的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地瓜烧粗粮酒”4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25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九、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白衣阁乡**村小学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2024年6月11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白衣阁乡**村小学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
2024年5月11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56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十、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县辛庄***量贩存在经营无标签的薯片案
2024年4月11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范县辛庄**量贩存在经营无标签的薯片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无标签的薯片2袋,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22日,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正在经营的2袋薯片外包装上无标签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