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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开发区王助镇大村司机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发布时间:2024-09-18 18:04:40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2888次

当事人:濮阳开发区王助镇大村司机便利店 2024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濮烟直移〔2024〕第017号),烟草局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存放44个品种152.8条卷烟准备销售,2024年6月28日被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濮阳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案货值金额22411.5元。2024年8月1日,当事人被委托人马玉粉到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对濮阳市烟草专卖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无异议。 因无证据证实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濮市监罚告〔2024〕22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后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烟草制品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602.9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帐户: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帐号:**************1978)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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