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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德泽中医院未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09-14 09:04:44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2196次

当事人:濮阳德泽中医院。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药品储存和养护义务并做好储存、养护记录,未能确保药品达仁堂牌速效救心丸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医院下达了濮市监责改〔2024〕4-6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能确保药品达仁堂牌速效救心丸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未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事实清楚。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濮市监罚告〔2024〕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之规定,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量等级为从轻。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1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行(帐户: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帐号:**************1978)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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