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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开发区万万美丽容颜美容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10-08 09:00:12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1798次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处罚决定书

濮市监处罚〔2024153

当事人:濮阳市开发区万万美丽容颜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

统一社信用代码: 92410900MAD22KB327

住所(住)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与五一路交叉口  50 4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 6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 发现有广州卓姿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艾养护精油,  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查, 当事人称该产品是从微信好友购进的,购进价 16.8 /盒, 提供了供货方的票据, 购进时未索取供货方索取资质及产 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 制度。

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 2024 年 9 月 9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濮市监 罚告〔2024〕21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 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同时也 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 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 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供货者的市 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 格证明, 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当符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案调查过程中, 当事人积极配合,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 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以及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 当事人 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 并进行了积极整改;当事人经营数量不多,危害性较小,目 未接到消费者投诉, 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 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当事的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 减轻行政处罚:(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后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 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 危害后果等, 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决定裁量等 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 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依照本条例 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 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12000 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 为节假日顺延) 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  ( 帐 户 :  濮 阳 市 财 政 局 国 库 科 ,  帐 号 : 100700749050011978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 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3 页 4 页

 

      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 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 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4 年 09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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