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市监处罚〔2024〕163 号
当事人:濮阳市同潮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MACXEMR071
住所(住址) :河南省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口 北 50 米路西城市花园门市 1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08月09 日,我局收到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 (濮烟直移【2024】第015-1号),濮阳市同潮商贸有限公 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经查, 当事人对濮阳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给我局的全部证 据材料无异议,共购进76个品种781条卷烟,其货值金额为 19120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2.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3.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违法 事实;
4.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违 法事实清楚;
5.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数量;
6.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 证明当事 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购进数量及市场价格;
7.濮阳市烟草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8.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违 法事实的陈述;
9.濮阳市烟草局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截屏, 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10.我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09月13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 书》 (濮市监罚告〔2024〕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 生产、批发、零售业务, 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 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 业务, 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 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
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47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 为节假日顺延) 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 行 ( 帐 户 : 濮 阳 市 财 政 局 国 库 科 , 帐 号 : 100700749050011978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 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 平 台 网 上 申 请 复 议 。 申 请 人 可 以 登 录 网 址 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 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