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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同潮商贸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10-16 16:32:09 发布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1365次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处罚决定书

濮市监处罚〔2024163

 

人:濮阳市同潮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MACXEMR071

住所(住) :河南省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口  50 米路西城市花园门市 1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08月09 日,我局收到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 (濮烟直移【2024】第015-1号),濮阳市同潮商贸有限公 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经查 当事人对濮阳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给我局的全部证 据材料无异议,共购进76个品种781条卷烟,其货值金额为 19120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2.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3.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违法 实;

4.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违 法事实清楚;

 

5.濮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数量;

6.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 证明当事 经营烟草制品的购进数量及市场价格;

7.濮阳市烟草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8.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违 事实的陈述;

9.濮阳市烟草局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截屏, 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我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09月13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  (濮市监罚告〔2024〕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 生产、批发、零售业务, 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 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 务, 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 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47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 为节假日顺延) 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黄河西路支  ( 帐 户 :  濮 阳 市 财 政 局 国 库 科 ,  帐 号 : 100700749050011978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60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 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       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 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 止执行。)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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