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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
发布时间:2020-12-30 10:23:02 发布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阅读次数:18436次

濮阳市组织开展放心超市自我承诺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倡导企业诚信自律经营,积极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濮阳市局自九月份以来组织全市食品超市积极开展了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

濮阳市局力求强化服务指导,帮助经营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评价体系,开展问题自查整改,确保自我承诺能够落实到位。并加强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践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只承诺不践诺、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并要求将“放心超市自我承诺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要求“一户一档,一档一承诺”。

具体做法:

1、组织集中承诺活动。为了更好的达到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的效果,我局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要求各县区乡镇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开展集中培训,并签订放心食品超市承诺书。

2、制作放心食品超市承诺书公示牌。经营单位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模板制作承诺书公示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便于消费者监督。

3、加强对超市的监督管理。为了更精、实、细、准、效的达到放心食品的标准,一是坚持强化服务指导和深化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理念,帮助经营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评价体系,开展问题自查,确保自我承诺能够落实到位,对于承诺不践诺、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坚决立案查处。二是结合电子化监管平台要求,对进入商场、超市的食品实行“一品一码”监管,消费者通过扫描粘贴在货架上的二维码,就可了解食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商、经销商、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格局;同时,辖区监管人员利用监管端APP实现电子化监管,最大限度的保障食品进货渠道,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截止目前,全市12230家食品零售经营者参与自我承诺食品经营者数量9563家,完成率为78.2%。通过网站、媒体公开承诺数量6家,组织集中承诺活动次数33次。

下一步,濮阳市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扩大公开承诺主体范围,计划截止2021年底全市参与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的食品超市达到90%以上。指导各县市区有序推进食品经营者的参与活动,督促食品超市经营单位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引导广大消费者关心食品安全,推动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示范文本)

附件2:各县区开展放心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名单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示范文本)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本店郑重承诺如下:

  一、实行亮照亮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依法经营。

  二、 经营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食品离墙离地放置,按照标签标识标示的保存条件保存;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盛放。

  三、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全部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文件。

  四、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制度,不采购、不销售以下食品:

  (一)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严格实行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专柜(专区)销售,并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标注警示用语等消费提示信息;销售转基因食品设立专柜(区)并明显标示。

  七、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具有完善的防鼠、防蝇、防尘、防飞沫设施,并公示真实产品信息。

  八、现场制售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九、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不误导、欺诈消费者。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随时监督。如有违反,欢迎向本店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本店投诉电话: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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