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5〕9号),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发挥政府立法工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良法善治的前提,对经济发展、深化改革、稳定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引领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了政府立法工作目标。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省除原具有立法权的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政府外,其他15个设区的省辖市政府均具有了立法权。政府立法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主体进一步扩大、权限进一步清晰,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着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繁重而紧迫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工作的推动、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着力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认真履行政府立法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立法工作的法定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制定政府规章,三是清理、修改和废止规章,四是解释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府立法的法定职能、立法的权限和范围,认真全面履行政府立法职责。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能,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立法权限,结合本地实际,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及时确立、适时调整立法项目,服务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立法权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把好政府立法的起草关,深入调研,把握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起草环节打好基础。有立法权政府的法制机构要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遵从法律,把握政策,认真开展立法审查工作,把好政府立法的立项关和审查关,对立法争议较大的事项做好立法协调工作。
三、扎实推进政府立法科学化
(一)健全政府立法立项机制。加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前瞻性研究,通过规范政府立法的立项调研、立项申报、立项审查、立法前评估等环节,建立完善政府立法立项机制。遵循立法规律,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突出特色,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科学拟定年度立法计划。
(二)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以保证立法质量为核心,通过确定起草单位、制定起草计划、规范起草程序、统一起草要求、调研起草内容、落实起草时限等环节,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政府部门起草,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要求报同级政府。
(三)落实政府立法审查机制。有立法权的政府要按照法定化、职能化的要求,完善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活动,创新审查方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学习研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准确把握发展和改革趋势,全面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发展状况和管理实际,重点从政府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公平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其权益及实现途径;正确处理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对草案的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同级政府,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四)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实行起草单位、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三级协调机制。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要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时一并说明情况。政府法制机构要对部门间争议问题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决定。
(五)探索建立政府立法评估机制。启动立法程序前,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要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成本效益、廉洁性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启动立法程序后,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由政府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政府规章施行后,负责规章执行的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规章的社会认可度、实施效果,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趋势和要求,是否与新公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等内容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制定配套制度等意见。
四、积极推进政府立法民主化
(一)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拓宽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扩大征集范围。在政府各部门申报立法项目的同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重点就基本公共服务、食品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管理、创业创新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引导公众提出立法建议。
(二)健全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政府立法草案在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特定群体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要在报纸、网络全文刊登政府立法草案,并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
(三)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基地。对专业性强的立法事项,要向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论证;涉及重要改革内容的,要就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等问题,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四)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社会民意,收集和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网上集中回复等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五、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
有立法权的政府要紧紧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通过扎实的政府立法工作,保障和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推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立法权的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政府立法工作经费。重大立法项目要报同级党委批准或者讨论决定。要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科学拟定立法计划,及时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政府立法的立改废释等工作。
(二)转变工作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善于运用政府立法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与中央政策和精神保持一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被动立法向主动立法转变。要紧扣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突出保障四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等立法重点,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跟进改革探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要建立完善政府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加强队伍建设。有立法权的政府要按照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完善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内部立法机构的设置,确保建立与政府立法工作相适应的立法队伍,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立法专职工作人员,推进立法专业人才培训和储备工作。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负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机构承担相关立法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
(四)强化督促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要探索建立全省政府立法工作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研究拟订规章立项、立法起草、立法审查、立法征求意见和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并提请省政府印发实施。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要把政府立法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重大立法项目要纳入改革任务,实行台账管理,一体部署、落实、督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