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市监〔2019〕219号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行政事业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分)局可参照执行。
2019年9月3日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豫政法﹝2014﹞2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细则”等。
第三条 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局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属于本局的规范性文件。
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内部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函、应急预案、人事任免通知、表彰或奖惩文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人事、工资、绩效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切合本局实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起 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制发。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起草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 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网上征求意见,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公布,吸纳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会由起草机构组织,法制机构参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机构在提请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机构应当研究处理。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附电子文档: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五)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本局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机构的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瑕疵的,退回起草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与现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作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退回起草机构;
(四)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提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九条 起草机构根据法制结构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组织、记录,起草机构、法制机构参加。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交起草机构、法制机构。
局长办公会议在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认为需要听取有关情况说明的,由起草机构会同法制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编号冠以“濮市监”。
第二十一条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起草机构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备 案
第二十三条 起草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向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的书面和电子文本,由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等情况;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分)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工商、食药、质监、知识产权、价监在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再适用。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 |